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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賄選犯行例舉」中列舉出對於有投票權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,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一定行使投票給特定人,涉及賄選罪嫌,包括:
1、提供走路工、茶水費、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據
2、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,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
3、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符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或進香活動
4、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符之餐飲或流水席
5、提供往返居所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
6、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
7、假借捐助名義,提供廟宇同鄉會等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、服裝或用品等
8、假借核撥經費名義,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等地方建設經費
9、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金
10、招待至舞廳酒廊等娛樂場所消費
11、收購身分證
12、免除債務
13、代繳稅款與各項罰款
14、販賣餐券並於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
15、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
16、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
17、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
18、贈送樂透等公益彩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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